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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2024-06-03 1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坚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化中院开设“小案大道理”普法栏目,选取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热点紧密相连的小案,通过法官更精准、更接地气的解读,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传递司法正能量。

案情回顾:

王某系辉南县杉松岗岗前村农民。王某于2020年5月受雇于宋某,到甲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力工工作,月工资4500元。2020年9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气肿、右肺肺炎,伤后住院治疗。2021年1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1年4月23日,王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甲公司在王某工作期间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合计78746.05元,驳回王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2年12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500元,对仲裁裁决保护的内容也予以认定,金额合计11万余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予以结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律规定:

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王某由实际施工人雇佣,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王某自认并非由甲公司雇佣,工资不由甲公司直接发放,王某虽然在甲公司承包工程的工地工作,但其与甲公司之间并未协商建立劳动关系,故甲公司与王某之间无事实劳动关系。

实际施工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义务而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工资支付责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心语:

该案是较为典型的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导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所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劳动者系由上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或个人招录,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提高守法意识,做到合法用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一旦发生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情况,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均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支付,赔偿数额大,违法成本高。故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法转包,合法用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第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安全防护,及时确认保险状态并留存相关证据。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切实增强自身安全防护知识,在危险作业时遵守工作规程,注意自身安全,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应做到对自己的保险缴纳情况心中有数,如遇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应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

案 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赵慧颖

编 辑:邢喆铭

初 审:赖禹彤

复 核:姚昊昱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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